從馬六甲回來之後就被叮了好多包,
蚊子也有,跳蚤也來湊一腳,
讓我現在一邊講話都要一邊抓身體,
大概可以知道當隻猴子是什麼感覺了。

前兩天房東跟我說我的 HOST 知道我四月不租之後覺得不太開心,
因為本來他以為我會住到四月結束。
聽了之後我其實滿不解的,
因為明明就是差一個月,
如果說我的 HOST 是不開心我沒跟他說,那我倒還能理解,
但是既然都是他介紹他朋友給我當房東了,
接下來的契約租賃關係應該就是在我跟房東之間,
而我也秉持著一個月前先告知的原則跟房東說了,
加上房東之前也是因為看我沒地方住所以才願意提供房子,
(而且因為之後是要自己住所以只能給我一個人住),
所以在沒有以「出租房子為利益」的前提之下,
如果我先退租不是比較好嗎?
至少房子的折舊就會少了一個月。

那既然如此我真的不太了解,
為何我的 HOST 會因為我提早解除租約而感到不開心。

房東跟我的 HOST 是工作同事,
當初這間房子就是 HOST 介紹她同事租給我的,
也就是現在的房東。

如今房東跟我說:
「沒有關係,當初本來就是因為你有需要所以我才租你的,
而你現在要早點退租我也覺得沒關係,
因為反正就是本著幫助你的意味。」

其實聽了之後我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。

第一點,其實我本來就很感謝 HOST 與房東的幫忙,我才能夠有地方住,
雖然沒有簽約,但我還是本著房東與房客的規則,好好的住這房子,
而如今卻突然帶著一種寬恕我的錯誤的意味在跟我對談,
實在是讓我很不能理解。

第二點,就新加坡的租房規則的確是要兩年契約才能租,
而房東喜歡長住的房客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。
但因為對我們這種學生來講根本不可能長租,因此短租必然情有可原,
而如果房東亦答應了,那自然交易就成立。
這次雖然沒有寫契約,但是兩方其實都知道最長就是租四個月,
然而這次在收三月份的租金時我的確也按照著「一個月前告知」的原則,
先跟房東說我下個月因為要旅遊,所以不租了,
一個月的微小差別,卻讓我得知這個令人不太舒服的消息,
而且還是本著一種小孩子不懂事的感覺來寬宥我。

我總覺得自始自終根本就是沒有錯,
若我是房東,這間房子本來就是我以後要自己用,平常也沒有在出租,
那麼房客可以提早一個月先走不是一間非常好的事情嗎?
就如同我所說的「房屋的折舊率」可以降低,風險亦減少。

說到後來,其實我真的是不太懂新加坡人,
任何事情皆需要基於白紙黑字才能夠有所擔保,
然而白紙黑字之外的東西有時卻又悖離人之常情,
如此一來,應該要我們如何是好?

在新加坡租房子真的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,
白紙黑字沒說清楚,被抓到把柄的就是失守的一方,
改天再來說說我上學期的那些無緣的室友與房東的誇張二三事好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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